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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07-20 來源:本站 瀏覽:次
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6號發布以來,納稅人最關心的問題,是否所有的普通發票都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應向銷售方提供”,“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這種表述,是強制的意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沒有填寫稅號),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免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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