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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設計公司—《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重點內容摘要

發布時間:2018-02-27    來源:本站    瀏覽: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作為考試必考內容之一,涉及內容多,需要記憶的也非常多。建筑設計公司—中七設計院特別整理了考試需要重點記憶的部分,供考生們參考。
    6.1.1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6.1.5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6.1.7防火墻的構造應能在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墻倒塌。
    6.2.2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活動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6.2.4建筑內的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住宅分戶墻和單元之間的墻應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6.2.5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實體墻、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
    6.2.6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采取符合本規范第6.2.5條規定的防火措施,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7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和0.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2.9建筑內的電梯井等豎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設置電梯門、安全逃生門和通氣孔洞外,不應設置其他開口。
    2)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3)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5防煙、排煙、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管道及建筑內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墻、樓板和防火墻處的孔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風管穿過防火隔墻、樓板和防火墻時,穿越處風管上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兩側各2.0m范圍內的風管應采用耐火風管或風管外壁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該防火分隔體的耐火極限。
    6.4.1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靠外墻設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墻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
    2)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3)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置卷簾。
    5)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6)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當住宅建筑的敞開樓梯間內確需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采用金屬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閥門。
    6.4.2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采用防煙樓梯間。
    2)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墻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3)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4)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3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防煙設施。
    2)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6.0平方米;住宅建筑,不應小于4.5平方米。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10.0平方米;住宅建筑,不應小于6.0平方米。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除住宅建筑的樓梯間前室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的墻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
    6)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4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疏散樓梯外,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層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2)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6.4.5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0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
    2)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3)梯段和平臺均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
    5)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
    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
    6.4.11建筑內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除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倉庫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墻的外側可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3)開向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的門,當其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
    4)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6.6.2輸送有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的棧橋不應兼作疏散通道。
    6.7.2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2)對于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
    3)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6.7.4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7.5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建筑:
    ①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②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③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2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6.7.6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7.1.2高層民用建筑,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占地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等單、多層公共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對于高層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邊臨空建造的高層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所在建筑立面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
    7.1.3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
    高層廠房,占地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甲、乙、丙類廠房和占地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7.1.8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
    2)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7.2.1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7.2.2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2)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5m和10m。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0m和10m。
    3)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7.2.3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7.2.4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7.3.1下列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
    3)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1臺。
    7.3.5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并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平方米;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應符合本規范第5.5.28條和第6.4.3條的規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和本規范第5.5.27條規定的戶門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7.3.6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8.1.2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立方米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8.1.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系統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過5層的公共建筑;
    2)超過4層的廠房或倉庫;
    3)其他高層建筑;
    4)超過2層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室)。
    8.1.6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
    3)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筑(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3)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4)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規定。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8.2.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廠房和倉庫。
    2)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3)體積大于5000立方米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4)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立方米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8.3.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不小于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于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占地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單、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生產的廠房。
    3)占地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的木器廠房。
    4)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高層乙、丙類廠房。
    6)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
    注:單層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棉花庫房,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每座占地面積大于600平方米的火柴倉庫。
    3)郵政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空郵袋庫。
    4)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設計溫度高于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于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的非高架冷庫。
    6)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7)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8.3.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辦公建筑等。
    4)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大、中型幼兒園,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
    6)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8.3.5根據本規范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筑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臺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洞口。
    2)應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臺口也可采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后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3)建筑面積大于60平方米或儲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4)日裝瓶數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5)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的演播室,建筑面積不小于500平方米的電影攝影棚。
    8.3.8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單臺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
    3)充可燃油并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8.3.9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1)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A、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平方米的音像制品庫房。
    7)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8.3.10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罐容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3)其他儲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4)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標準的規定。
    8.4.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卷煙倉庫。
    3)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營業廳。
    12)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8.4.3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8.5.1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廠房、倉庫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8.5.2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2)建筑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丁類生產車間。
    3)占地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類倉庫。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9.1.2甲、乙類廠房內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丙類廠房內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在循環使用前應經凈化處理,并應使空氣中的含塵濃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為甲、乙類廠房服務的送風設備與排風設備應分別布置在不同通風機房內,且排風設備不應和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9.1.4民用建筑內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應設置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9.2.2甲、乙類廠房(倉庫)內嚴禁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
    9.2.3下列廠房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供暖:
    1)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或纖維與供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
    2)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
    9.3.2廠房內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墻。
    9.3.5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對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塵,嚴禁采用濕式除塵器。
    9.3.8凈化或輸送有爆炸危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或管道,均應設置泄壓裝置。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
    9.3.9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風系統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2)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
    3)排風管應采用金屬管道,并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點,不應暗設。
    9.3.11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在下列部位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1)穿越防火分區處。
    2)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3)穿越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4)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
    5)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9.3.16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采取機械通風時,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
    2)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12次/h確定。
    10.1.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
    2)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10.1.2下列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場、可燃氣體儲罐(區)和甲、乙類液體儲罐(區)。
    3)糧食倉庫及糧食筒倉。
    4)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5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10.1.6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建筑內的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
    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10.1.10消防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2)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
    10.2.1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10.2.1的規定。
    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立方米或總容積大于10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10.2.4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額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10.3.2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lx。
    2)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lx;對于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lx。
    3)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1.0.4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
    11.0.7民用木結構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節的規定。當木結構建筑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平方米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時,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
    2)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的規定。
    3)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11.0.7-2的規定計算確定。
    11.0.9管道、電氣線路敷設在墻體內或穿過樓板、墻體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與墻體、樓板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實。
    住宅建筑內廚房的明火或高溫部位及排油煙管道等,應采用防火隔熱措施。
    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1.0.10的規定。 
民用木結構建筑與廠房(倉庫)等建筑的防火間距、木結構廠房(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章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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